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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控烟令”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

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事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珠海出台新条例!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哪些区域禁止吸烟?

违反规定会有哪些处罚?

一起来关注👇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禁止吸烟区域的划定



《条例》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2.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3.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

4.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5.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吸烟室设置



《条例》指出,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2.设置明显的吸烟点(区)标识、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设置收集烟灰、烟头的环卫设施;

4.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


投诉举报方式



《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控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通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条例》中设置吸烟点(区)相关规定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按《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罚。

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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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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